二是在立法符合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但不具备立法条件的情况下,暂不作出规定或做出授权性规定。例如,广东省人大在制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过程中,充分采纳了我市的立法建议。在该条例第八十四条中赋予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享有制定片区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法规、规章的权力;我市在2015年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科普基地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
三是在所立之法已不符合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的情况下,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改、废止滞后于形势、对相关领域和事项难以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法规。从2012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建至今,我市修订修正《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等7件法规(不含今年3件法规);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8件法规;通过《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决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个决定,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法规,及时进行清理,为广州市地方性法规符合实际、有效管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朱宁宁.推动立法工作创新发展 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N].法制日报, 2014-10.
[2]吴汉民.努力提高立法与上海改革大局的耦合度[J].中国人大,2014(10).
[3]王晨.在新的起点上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在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J].中国人大,2014(10).
特约编辑 罗力 责任编辑 陈春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