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预计使用年限2年计提折旧;
(2)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3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则当年可税前扣除的该固定资产折旧限额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
=(3200-200)÷3
=1000(元)
第一种情况下:按预计使用年限2年计提折旧
当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3200-200)÷2
=1500(元)
显然已经计提的1500元折旧已减少会计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1000元,则应调增纳税所得=当年实际计提的折旧额-按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限额=1500-1000=500(元)
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100000+500=100500(元)
第二种情况下: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3年计提折旧
当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3200-200)÷3
=1000(元)
则此时的折旧额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限额一致,无需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100000(元)。
关于折旧年限的选择问题,税法有相应的补充规定,即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缩短,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近几年来,税法知识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比如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最近又发生了新的变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除房屋、建筑物外,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如果其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内,则可以不用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允许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无需调增纳税所得;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有规定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于职工福利费,在中职企业财务会计教材中,主要介绍了职工福利费的两种核算方法:一种是依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新会计准则对于计提比例并未进行具体规定),按受益对象进行计提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即:借记“管理费用—福利费”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发生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另一种是在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时进行列支(即:借记“管理费用-福利费”等,贷记“库存现金”等),如果同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并没提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此时就必须将税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应该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计算实际发生额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例如:假设某企业本年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50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
(1)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50万元;
(2)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80万元
则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限额=500×14%=70(万元)
第一种情况下: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50万元<扣除限额70万元
则无需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100万元
第二种情况下: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85万元>扣除限额70万元
则应调增纳税所得=85-70=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额=100+15=115(万元)。
在教学中,笔者强调学生首先要清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在日常的账务处理中尽量不采用计提的方法,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同时要关注实际发生额是否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对于全年的实际发生额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增。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始终存在,如何将税法与会计进行有机结合,让会计专业的学生既有较强的会计实践能力,同时具备较强的税法知识及操作能力,从而胜任相关会计工作,这是广大财会教师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上是笔者在财会教学中的一些做法,希望与广大同仁们共同探讨。
责任编辑 朱守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