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方面,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详细规定了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见习要求,《条例》再次从签订协议、购买保险、实习报酬等方面明确对学生权益的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参加实习活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当依法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其他实习,实习单位可以给予实习学生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
实习单位接受实习学生的人数及安排学生从事实习工作的岗位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我省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这就要求职业院校必须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转型升级,《条例》的实施,有力推动我省建立起更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创新型、技能型人才,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
职业教育迎来发展新机遇 合力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条例》的实施,将产生什么积极影响?教育教研机构、职业学校代表等对于广东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李海东:为实现职业教育内部衔接、外部对接保驾护航
《条例》作为地方法规涵盖了职业教育的方方面面,较为全面地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条例》的出台对广东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坚实的法制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部不同办学层次之间实现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第十条明确指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分别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就只有专科层次,但《条例》正本清源,明确指出了高等职业教育之“高”可以延伸到研究生层次,这实质上为职业教育建立从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上升通道提供了法的依据,可以预见职业学校教育的路将会越走越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