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高校建设的成效与高校法治的监督体系密切相关。从法治的监督体系来看,通常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监督、社会主体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高校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等为主要内容。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13]如何处理“法”与“权”,“监督制裁”与“权力制衡”的关系是能否实现法治高校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法律将监督活动完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进而实现“监督法治”。
从高校内部监督来看,应该建立法律监督工作机构体系,保障高校“立法”、“执法”、“普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使法治高校工作真正贯彻落实。在此过程中,高校的法律工作机构负责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纪委负责对高校内党员遵纪守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审计部门对高校内各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具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要进一步发挥校内教代会、学生会等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校内申诉机制、情况反映与通报制度,进一步扩大校内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将高校外部的多元监督形式与此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的法治监督体系。依据社会契约论,由权利让渡而来的公共权力要有与其对等的责任,因为当人们将权利委托掌管者,一方面是代理行使权力的赋予,一方面是保障民主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所以,在监督的基础上要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进一步实现教育问责机制完善的要求,建立高等教育事业的考核与问责制度。
(四)积极探索法治评估,确立科学合理的法治评估体系
高校的法治发展方略已深入人心,法治高校建设也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正如火如荼。但对于高校法治而言,何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高校,似乎遥不可及。所以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其进行科学化考察与评估似乎就显得尤为重要。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各式各样的高等教育评估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如本科教学评估、高校学科水平评估等,然而在高校法治建设方面的评估却相对薄弱,这也是制约法治高校目标实现的重要问题。可喜的是在2018 年教育部工作要点中提到要“建立依法治校指标体系、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活动”,这也为后续的高校法治建设评估奠定了基础。
在对高校进行法治评估时要解决几个关键问题。首先,要确定评估的主体。在评估主体方面,高校法治评估的初期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要以学术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利益集团及社会成员个体等为其重要构成,建立起多元评估主体的理想状态,即实现法治高校评估的内外部评估结合,官方评估与非官方评估的平衡统一。[14]其次,要明确法治高校的建设指标体系。用指标而非概念把握法治已经成为法律领域的一种趋势。对高校的法治发展来说,也应该对其具体的法治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从而为建立现代化的法治高校提供一个有参考价值的标本。最后,要探索法治高校评估的程序与方法。评估程序是整个评估环节的落脚点,通常来说会涉及到评估制度的建立、评估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措施与建议等环节。只有在法治高校评估中实现制度化建设,才能避免和消除评估过程中的主管随意与盲目性。在评估方法方面,法治高校评估可采用自我评定法、同行评议法、统计抽样法、对比分析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具体实施。在法治评估的过程中,同时也要增强评估考核与改善工作的联动机制设计,避免重评估轻改进的问题,要将法治评估结果真正用到高校的法治建设具体工作之中,为未来高校法治发展提供建设性方案。
注释:
①本文中的“法律”是广义的范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②关于“法治高校”的概念,当前学界有相关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进行阐释,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笔者结合法治理论与高校法治发展的实践对其进行定义,求证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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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