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评估经历了由注重教育投入到教育产出的转变,学生学习结果评估受到广泛关注。作为开展学生学习结果评估的先行者,美国大学也经历了这一转变。本文通过对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实地调查所获得的访谈资料和本文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学生学习结果评估具有“问责”和“改进”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在回应外部问责和证明大学效用上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实现大学内部质量改进上起推动作用,成为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高等教育评估;学生学习结果;问责;改进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高等教育领域对质量评估的关注促使美国公立大学开始开展评估。但早期的评估关注的是教育经费的投入和教育资源的使用,不能衡量高等教育机构培养学生知识和技能的实际程度[1],不能直接反映高等教育质量。80年代中期,美国发表的三个国家报告《投入学习:开发美国高等教育的潜力》(1984年)[2]、《大学课程的完整性》(1985年)和《追求结果的时代》(1986年)[3]都十分强调学生学习结果的重要性,促使美国大学从关注教育投入到教育产出的转变,为开展学生学习结果评估(Student Learning Outcomes Assessment)提供了政策背景。那么,美国大学为什么开展学生学习结果评估?虽然已有文献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但本文期望通过对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以下简称麦迪逊分校)实地调查所获得的访谈资料和文本资料进行分析获得研究发现。从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对该校进行实地调查,采用目的性抽样方式选取教师、管理者和学生进行半结构化访谈,同时收集各部门提供的评估计划和评估报告等。基于研究伦理的考虑,本文中访谈资料出现的人名皆为化名。
一、外部动力:回应问责
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认证机构在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4]联邦政府提供学生资助和科研资助,州政府授予学位和颁发职业证书,认证机构接受联邦政府的委托提供教育机构和专业项目的质量信息。三者构成了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三大问责主体。它们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质量的证据,以证明其效用。除此之外,社会组织、学生和家长也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他们的投资能够产生显著的效果,他们选择的学校和专业能够促进学生发展。
(一)联邦政府
美国联邦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教育事务的权力,其权力归为各州。《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The Tenth Amendment)规定:“联邦政府只拥有美国宪法赋予它的权力,其它权力都保留给州或人民。”[5]尽管联邦政府管理教育事务的权力十分有限,但它通过设立高等教育资助项目间接参与教育事务。
联邦政府在设立高等教育资助项目的初期主要通过州政府作为“中介”向高等院校提供资助。近几十年,联邦政府开始直接提供资助。资助项目主
收稿日期:2018-08-28
作者简介:谢晓宇,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讲师,教育学博士。(长春/130024)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3批面上项目“中美研究型大学学生学习结果评估比较研究”(2018M63184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研究型大学本科生学习结果评价的调查研究”(2412018QD0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