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必然选择。从法律工具走向目标、从改革催生走向法治保障、从二元背离走向二元融合是法治高校建设的应然价值。在法治高校建设的内容与标准方面,不可忽视良法之治、依法而为以及控权护权的统合。作为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法治高校建设要通过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健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落实明确严密的法治监督问责体系、确立科学合理的法治评估体系来促进其发展,进而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治高校;法律;制度;权力;责任
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法治在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与地位日益彰显,法治发展目标在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愈益丰富而深刻。随着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我国从此致力于从“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伟大转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各行业部门都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2012年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7年中共十九大的召开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做出了推进法治现代化“三步走”的战略安排。高等教育作为关涉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并为其创设基本条件的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也面临着法治建设的新任务。加强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将高等教育工作纳入法律规范是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法治高校的逻辑向度
法治高校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必然选择,因为高校法治的程度反映了国家社会发展的程度,同时也是生产生活方式文明程度的真实写照。法治高校建设所映射的正是此种社会理性和文明的提升。
(一)从法律工具价值走向目标价值
以法律在历史长河中的地位而言,法治是其高级阶段,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与我国当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法治高校进行理论研究必须先厘清法治与高校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其中就会涉及法治与高校之间是一元存在还是二元存在的问题。如果按照一元论的观点将法治与高校视为同一事物,执行同一个规范性秩序,从法律与高校的产生及渊源尤其是大学的独特教育属性来看,显然并非完全合适。尤其是高校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着“守”与“变”的发展印迹,“守”则显示出了高校的坚守性,“变”显示出了高校的演变性。西方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与普及化进程改变了大学的法律真空状态,法律逐渐渗透到了大学的方方面面,法律也成为了高等教育决策考虑的首要因素,同时也成为高等教育各主体进行行为选择的前提内容。[1]所以在当前我国社会科学学术界的相关理论学说中,高校与法治几乎无可争论地被认定为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事物,其都在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尤
收稿日期:2018-07-19
作者简介:陈大兴,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教育学博士;张媛媛,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济南/250014)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法治高校建设研究:基于责任与问责的视角”(15YJC88000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关于高等教育重要论述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18DXSXJ03),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问责视野下山东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研究”(ZC1500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