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业、人际交往和就业等方面的正常支出不应被视为超越贫困生的消费范围。也就是说,应放宽贫困生的消费标准,上限是普通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以满足贫困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其本质上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二)明确国家助学贷款参与主体的职责,实现责任伦理的复位
公平与责任意味着获得资助或利益与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对等的,这是一种制度公正。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和实施的过程中,政府是主要的责任主体,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伦理。就现实表现而言,政府应承担三方面的责任。其一,决策责任,政府有责任组织力量,对助学贷款问题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并对政策的具体实践进行调研,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来自理论研究、国际比较、政策分析和实践调查的可行建议真正作为新的政策决策参考。其二,财政责任,政府应通过财政贴息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并向银行提供风险补偿金以降低其本金风险。其三,行政责任,政府应为贫困生提供最终担保(在政策力量和补偿金的注入下,银行应该为这些学生放款);建立学生资助服务平台,以政府的行政权威推进助学贷款事业有序发展。银行应担负起金融助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放贷;如实报告责任,缕清一般商业性个人贷款违约定义,兼顾助学贷款的特点给出贷款的违约和拖欠定义,科学地计算违约率和拖欠率,如实披露学生贷款的违约和拖欠详细状况;积极回收责任,贷款到期之后,银行应积极负责追收贷款,认真负责地处理学生贷款的违约及拖欠问题。高校应担负起政策宣传责任,增进学生对贷款政策的了解;贷前申请责任,帮助银行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将贷款发放给真正有经济需求的学生手中;贷后管理责任,做好还款确认、条款提醒、违约警告工作,并协助银行的贷款发放和回收;诚信教育责任,重视对大学生进行“重合同守信用”的还款教育,通过大学课堂教学和日常诚信宣传,使学生更加明确诚信乃立人、立业之本。学生应承担迅速成长责任,通过学业上的努力弥补之前教育环境不平等所带来的知识和能力缺陷,以期在将来的求职市场中得以成功;主动还款责任,借贷学生应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及时将自己的信息变动情况告知银行,积极主动地归还到期贷款。[8]只有政府、银行、高校、学生四方的职责得以明确,责任伦理得以复位,国家助学贷款才能摆脱各方利益的羁绊,真正步入可持续的循环发展之路。
(三)积极推进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以资助均衡推进教育公平
学生资助属于稀缺资源,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分配对教育公平的影响甚大。由于经济增长与高等教育发展的正相关,经济发达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往往较高,直接表现为发达地区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明显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我国高考招生中属地倾斜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发达地区的生源从中央财政获取的学生资助总量要远高于欠发达地区,从而带来事实上的不公平。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承担部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并对部属高校毕业生实施学费回补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得益于中央政府的政策关照,部属高校学生的助学贷款获贷率明显高于地方院校。[9]与之对应,地方政府要负担就读于本地区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对于财政较为困难的中西部省份而言很难做到“轻松解囊”。即便中西部省份对于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了贴息和风险补偿,但无法保证学生毕业后留在本地区工作,人才外流将使得贫困地区的财政性人力资本投资与预期结果相反,进一步加剧中西部地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因而,从公平的角度看,中央政府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梯度地向地方政府转移资金,帮助部分地方政府支付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地方政府也可以在辖区各高校之间实施弹性政策,推行有区别的风险补偿金分担比例,对那些经济状况较差以及贫困生较为集中的学校予以重点投入,从而帮助更多的贫困生获取贷款。[10]对于奖助学金,特别是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为目标导向的国家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中央政府同样应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对于贫困地区高校给予指标倾斜,在实现资助均衡的目标前提下,补偿贫困地区因为人力资本外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大学生资助资源的再分配将使得投资主体和受益主体趋于一致,带来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将使国家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也最终有利于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实现。
与此同时,高校应充分发挥学生资助的实践育人功能,实现政策旨向的德育价值。学生资助的目的,是以经济方式帮助大学生顺利入学,进而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