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在身边的与学校有关的危机事件渐增,有些是个体的伤害事件,有些是群体伤害事件。比如,有学生遭遇车祸、溺水意外死亡;有师生以跳楼或其他方式自杀;有师生患急重疾病故;有学生在跑步过程中倒地猝死;有学生之间群殴致人重伤;有外来人员驾车闯入学校撞人造成学生多人伤亡……这些危机事件,无论是否发生在校园内,无论学校是否承担主要责任,都与学校少不了关联,在此一并称为校园危机事件。
关注“事”,还是关注“人”?
近年来区内校园危机事件发生后,我作为心理教研员参与了其中几所学校的危机事件心理干预工作,如,某校学生周末意外溺亡,某校校车在校内意外碾压学生致死,某校学生在跑步过程中病发倒地后猝死,某校教师假期在家自杀,某校学生坠楼死亡,某校校工意外死亡……
我是如何得之消息并开展这项工作的呢?基本上有两种情形:其一,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比如,校车校内碾死学生事件、学生跑步后猝死事件,都发生在民办学校,教育局社管办要求组织心理教师进学校开展危机干预工作。其二,有关学校领导提出的要求。比如,学校师生的自杀、坠楼事件。这些学校有的本身没有心理老师,于是主动提出求助。
更多的学校管理者在处理这些危机事件时态度比较隐晦。记得若干年前,某学校一学生开学前在家中坠楼,由于该校没有专职心理教师,我提出帮助学校对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学校领导却以事多为由拒绝了。还有一些学校本身有专职心理教师,当遇到危机事件时,心理老师根据学校师生心理需求,想扩大辅导对象的面时,学校管理层不支持;当心理老师感觉需要辅导的面广,或自己情感卷入很深,想向区内学校专业心理老师求助,争取更多力量来帮助开展心理干预工作时,学校管理者以避免事态扩大为由拒绝了。这些管理者的做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看到的是学校对“事”的“责任”,处理完“事”以后,也就告一段落。
单纯从责任角度看,绝大多数事件,学校不是直接责任方。于是,在事件处理方式上,学校很容易关注“事”。
从事的角度,看到的是事件对学校“声誉、形象”的影响。学校管理者的出发点:息事宁人,缩小影响,控制负面消息的传播,维护学校形象。采取的处理方式:“压”下事情,先理清责任,按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上传下达,处理好矛盾纠纷,安抚好相关亲属,做好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工作,然后事件告一段落。
从“事”的角度看,学校管理者的处理方式,似乎没有回避对事件的责任,看似无可厚非。
然而这样做,学校管理者忽略了对事件中的除开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的责任。从“人”的角度进行考量,危机事件对学校师生的心理安全带来的影响显然是被忽略了,管理者维护师生心理安全的责任显然是被忽略了。
如果以人为本,管理者能看到事件对学校师生心理产生的比较持久的影响,就会根据每个人的不同需要,进行分类分层辅导,做好心理善后工作,更好地维护师生的心理安全。
为什么要关注相关的“人”?
作为学校管理者,有必要了解危机事件对相关人员可能产生的心理影响。
危机事件打破了人内心的平衡,破坏了人内心安全的假象。心态健康的人对生活有许多错觉,如:对生活有许多预期,一切都在掌控之中;生活是公平的、公正的;付出的一定有回报;生活是有意义的;我们不脆弱……如果没有这些错觉,人就充满恐惧。错觉是对人心理的保护。
危机事件使得平安的人陷于焦虑自责恐慌中,并产生生命的不能预期的、不可抗拒的、无法抵制的、无能为力等等诸多失去掌控的感觉。危机事件还使得人退行,诱发人的心理疾病,如:惊吓、不停地说、侵入性画面,声音和气味、噩梦、失眠问题、反复出现的念头、注意力集中问题、惊跳反映、高度警觉、不信任、焦虑、急惹、愤怒、自责、脆弱、头痛、疲惫、肌肉紧张、情绪错乱、感觉被疏远、情感淡漠、抑郁、失忆等等。
研究表明,约30%的人在经历创伤性事件之后,如果没有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或多或少产生一些心理障碍:焦虑、抑郁、躯体形式的障碍(疼痛)、进食障碍、睡眠障碍等,这些障碍不易快速恢复。比如,一小学生因为患恶性肿瘤的爸爸在来珠海看望他的途中瘤体破裂死亡,而陷入深深地自责中;一小学生跟着大人目睹跳楼现场,吓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