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在我国公办大学的组织结构中普遍存在,并且由于其先天具有的有利于民主管理的特征,在民主形式中呈现越来越大的份额。代议民主主要出现在教代会(具体表现为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以及教代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过程);直接民主则主要局限在大学的一些基层的小组织中,比如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教师以教研室为单位的小型选举中,不可能出现在校级这样大规模系统的权力机制中。
3.共同治理
·教育管理·协商民主与共同治理:大学实现民主管理的重要路径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governance)所做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5]治理与统治(government)不同,治理模式比统治模式更加柔性和灵活,更具有民主管理的特质。治理与管理(management)也不同,治理更强调权力运用的艺术,而不是仅仅执行指令和个人行为,是一种关系的调节和权力的制衡。
学界认同的大学共同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与非正式、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文化来协调大学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大学决策科学化,从而实现大学的目标的理念。[6]大学共同治理的特征有二:一是多元化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管理;二是沟通协商,整合现有治理结构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也就是柔化决策过程,以人性化管理实现目标的共识。因此,可以说,共同治理与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一致的。参与大学管理的大学各个权力主体在以分权和制衡的方式实现动态平衡的过程中,需要一种相对柔和的方式,也就是协商沟通的方式,达成各个权力主体都能够接受的决策的方案。这种柔化的处理权力之间冲突的方式,极为适用于大学这样松散的组织系统。
二、以协商民主和共同治理推进大学民主管理的表征
1.以协商民主对抗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冲突
在大学内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始终贯穿于大学运行机制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公办大学内部权力主体之间的利益没有出现明显分化,甚至学术权力都还处在萌芽的阶段,彼时政治权力高于一切,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很难分清彼此,呈现一元的权力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三种权力的主体开始明晰,其所代表的利益主体分别有着不同的诉求,之间必然出现冲突。冲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目标的冲突。不同的目标导致不同的价值追求和利益归属。二是方式的冲突。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总体看还是属于强制性的;行政权力的方式则以“科层化”为特征,逐级传递,任务分解;学术权力的方式则是松散式的,而在我国公办大学的现实环境里,强制式的政治权力与科层式的行政权力往往对学术权力施加这样那样的压力,造成几种权力主体的冲突与对抗。三是对资源占有、职权划分的冲突。任何一种权力,从本质上看,都希望自己在权力的博弈中占据优势,对所希求的利益占有绝对的话语权。但是由于大学内部的资源是有限的,这就必然会产生权力主体之间的冲突。
以上三种形式的冲突,如不加以协调,会造成权力主体之间的内耗,最终使权力机制不顺畅,阻碍学校事业的发展。协商民主的方式,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各权力主体进行协调。
其一,以协商的方式寻找三种权力目标的交集。在大学的权力机制中,可以通过两种协商方式进行协调:一种是制度层面。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文件还规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要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文件从顶层设计的层面,对协商民主在完善大学内部权力机制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二是在实践的层面。再好的制度,还是需要执行者加以细化、落实。就广东省来说,在很多公办大学,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定期沟通的工作模式,经常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在工作之余也有一定的交流,努力增进相互的了解和信任;在召开有关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之前,坦诚地交换看法,提供有关的信息,求同存异,互相协商,把学校的整体利益放在最终的目标之上来权衡得失利弊,使得可能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在上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