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14-03-17
作者简介:孙涛,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研究员,博士。(武汉 /430070)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教育部青年课题“国家助学贷款的政府干预研究”(课题批准号EFA130388)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要:政府是学生贷款事业的发起者、推动者和主要参与者,其职能发挥直接决定了学生贷款运作的成败。然而,由于学生贷款自身所具有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为政府的合理干预带来了困难,这使得政府职能的明确界定极为必要。本研究认为,学生贷款运行中的政府职能界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提供财政支持、完善行政规制以及推进立法保障,通过三者的结合,可以实现真正有效的学生贷款政府干预。
关键词:学生贷款;政府职能;财政支持;行政规制;立法保障
从公平与效率的维度看,政府支持并参与学生贷款的发展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一方面,政府介入教育借贷市场,通过向弱势阶层子女提供学生贷款,可以减轻其求学时的经济压力,从而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同时,学生贷款作为延迟付费的一种方式,实际上遵循了经济学中的“受益支付原则”,亦即学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获得比同龄未接受高等教育人群更高的经济收益、社会地位和精神满足,因而应该采取即时付费或学生贷款等延迟付费方式支付其本人求学阶段的部分培养成本,这对未接受高等教育的适龄青年群体是公平的。另一方面,与助学金等无偿资助方式相比,学生贷款具备可回收再投入循环的优势,从而可进一步扩大学生贷款的资助人群,使得更多的贫困生能够顺利入学,亦即同等数量的学生贷款比助学金能够形成更大的资助面;同时,实施学生贷款避免了因教育价格过低而产生的高等教育需求过度现象,可以作为调整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一种政策杠杆。因而,政府理应在学生贷款运行中有所作为。
由于学生贷款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特殊金融产品,因而政府对学生贷款的干预也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财政支持、行政规制与立法保障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的主要手段。
一、提供财政支持,保障学生贷款运行的公平与效率学生贷款不同于普通的银行商业性贷款,其基本使命是促进教育公平,扩大高等教育筹资渠道,使更多的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因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导致学生贷款市场难以自动生成。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以财政方式介入学生贷款,承担贷款的主要风险,向放贷银行以及还贷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程度的贷款补贴和还款优惠。
1.政府直接提供贷款本金,保障贷款资金能够顺利发放
政府直接提供贷款本金对于克服银行放贷中的惜贷行为、扩大贷款资助面无疑具有突出的优势。然而,由于贷款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学生贷款漫长的还款期限所带来的不菲的资金成本(机会成本),再加上高额的管理成本、贷款补贴以及违约损失,因而政府必须源源不断地保证贷款资金的足量供应,这必然对所在国家的政府财力提出较高的要求。从国际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南非等中等以上收入国家中由政府放贷的学生贷款计划都取得了成功,而泰国、加纳等中低收入国家则由于政府财力有限而未能很好地维持下去。因此,在选择是否由政府直接放贷的问题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