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14-03-04
作者简介:林玲,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助理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胡劲松,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510642) 摘要:现实中学校学位纠纷主要集中于不授予学位、补授学位和撤销学位三类。学位授予纠纷的实质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学校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学生与学校、国家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制度困境在于学校能否作为被告,而解决这种冲突的最终着眼点在于实施“学校学位”制度。
关键词:学位授予;权利;学校学位
自1999年第一例学位诉讼案发生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将学位纠纷诉诸于法律。这些纠纷集中于不授予学位、补授学位和撤销学位三类(见表1)。从表面上看,这些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但实际上,我们需要拷问学校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一、学位授予权的法律规定性
1.学位授予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等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第7条和第8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