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学位所暗含的价值不同。不同水平或层次的学位定位不同,其学位暗含的实际水平是不一样的。影响学位价值有以下因素:首先,学生生源质量参差不齐。例如,进入“985”“211”院校、一般本科院校和专科院校生源质量是完全不同的。其次,各学校的培养目标有差异。不同的学校因为定位不同,其培养目标必然存在差异。综合性大学培养研究型人才;教学研究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再次,各学校的培养过程不同。在培养过程中,各学校的师资、办学条件等都是不一样的,自然培养出来的人才也是不一样的。最后,各学校设定的授予学位的标准不同。各学校对授予学位的实体标准把握是不一样的。有的采用“合格授予”,有的采用“优秀授予”。据此,不同学校的学位暗含的实际水平不同,所蕴藏的“含金量”也不一致。以法国为例,以培养高级文官为主要目的的国家行政学院(ENA)的毕业生按名次来选择国家各部的最高职位。所有医科学生按名次选择专科,排名的依据就是他们的成绩。法国是根据文凭或学校成绩来挑选好的职位或好的单位,学校文凭等级(含金量)是不同的。[17]如果学术水平参差不齐的学生在不同学校就读而获得同样的国家学位, 这反而会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
那么,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我国的国家学位制度向学校学位制度或者国家认可的学校学位制度转变。学位授予不再是政府委托,而成为自治事项,这就意味着高等学校一经成立,高等学校就通过了国家对其基本的办学水平的审核,即具有学位授予权。学位授予权是高等学校作为教学研究机构的一项固有权力——自治权,而不再是来自于法律的授权;不管是公立高等学校还是私立高等学校,无一例外地具有学位授予权,从而根本改变国家和高等学校在学位授予事项上的权限分配,国家还学位授予权于高等学校,以使高等学校在学位授予事项上拥有广泛的自主权。[18]马怀德教授也认为在学位发放上必须淡化行政色彩, 行政机关对学校应该是监督而不是直接管理,行政机关不应直接管理对学位申请者发证。[19]
国家只需要立法规定最基本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问题,学校在不抵触国家立法的前提下, 在国家学位标准之上增加体现各个高等学校不同学位“含金量”的条件。这个学位授予标准应该在“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维护学位声誉”的同时,保证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20]学位授予标准分为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⑥。学术标准主要考察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高校根据学校不同的地位和办学传统选择“优秀授予”或者“合格授予”学位;而非学术标准则着眼于“行为”,考量学位申请者的行为的动机、过程和结果。学位申请者在学习和申请过程中的行为要合法性、合规性和合道德性。
注释:
① 主要来源于北大法宝数据库。
② 虽然对学位授予究竟是合格授予还是优秀授予有争议,但无法否认这是学位授予的重要标准。
③ 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④ 有学者认为学籍管理权、招生权是高等学校的“固有权力”。参见:石正义《论学位授予权——法理学的视角》,《咸宁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
⑤ 该判例表达了大学决定谁来教,谁来学,怎么教,谁能获得学位。参见:Sweezey v.New Hampshire, 354 U.S.234, 263 (1957)。
⑥ 非学术标准之所以成为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其自身内在的逻辑,很多国家都设置了非学术标准。判例法系国家主要通过相关判例及其学校内部规则设置非学术标准;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据高等学校立法及其学校内部博士规程确立非学术标准。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位立法中也强调了操行的重要性,《国立台湾大学学则》第23、52、75和80条将各学期操行成绩均及格列入了取得学位的条件。参见:国立台湾大学学则,http://reg.aca.ntu.edu.tw/reg2007/statute/law6.html。
参考文献:
[1][3]石正义.论学位授予权——法理学的视角[J].咸宁学院学报,2005(2):89.
[2]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1.
[4]陈兴良.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J].法律科学,1997(4):23-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