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顾远、朱勇与范忠信的划分比断代史体系以更加科学与客观,但是这种“创始期、发达期、确定期、变革期”或者“起源时期、争鸣时期、整合时期、定型时期以及变革时期”适用于任何事物的发展逻辑,且过于宽泛,不能反映中国法制史发展的特殊性。邓建鹏先生的分段过于复杂,且欠缺准确性。
如果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逻辑与内在秩序来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的阶段性进行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合法性阶段、公布成文法与法典化阶段、儒法合流并形成具体制度阶段、法律宣传与司法审判发展阶段、法律改革与法律近代化阶段。这五个阶段更加适合成为《中国法制史》的编撰体例,更能反映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统一。
四、结语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学科知识的传播严重依赖于教材。 因此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反映。从目前本科阶段通用的教材来看,《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纂体例基本都采取以朝代为线索进行分段阐述的编排体例。这种体例欠缺内在视角的参与,在学术上还没有解决中国法制史的“史”与“法”何者为前提的问题,在研究中,“缺乏整体性的倾向”,不能完美的揭示中国法制史发展演变的自身逻辑与内在秩序。因而表现在教学实践活动就是这种教材编纂体例和讲授形式使得大量内容重复出现,同时导致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缺乏对中国法制史的整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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