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教师专业伦理之基:外在行为规范
正如麦金太尔所言,德性是一种“获得性品质”。规范伦理为个体德性的养成提供了必要的外部条件,并使得个体之德性养成有了良好的外部客观环境。“没有规范伦理的奠基,就不会形成德性伦理,故对德性伦理的重视,必然要求首先诉诸规范伦理,必然要求在坚实的规范伦理的基础之上,来建设德性伦理”[15]。大学教师需要按照规范伦理来从事自己的教育行为,并按照伦理制度所设定的伦理规范来实践自己的道德行为,从而保证大学教师自身行为符合专业化的标准。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展开:首先,大学教师规范伦理的内容应建立在大学教师的教育教学生活基础之上,并在体现一般专业伦理规范体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大学教师专业工作和专业发展的特点与实际,呈现属于大学教师专业伦理的独特专业属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诸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曾经出现过的,诸多“非道德意义的政治、法律、礼仪和纯义务要求”、“非公德领域的纯私人生活道德的要求”以及“非教师行业的一般性社会公德规范”等非专业伦理规范。其次,大学教师规范伦理制定应是在大学教师积极主动参与,并与制定者协商、共同约定的基础之上而形成的,尤其注重大学教师对专业伦理价值的自我认同。只有这样才能使伦理规范真正成为大学教师生活的一部分,起到正向的伦理引导作用。最后,建立和健全大学教师的专业团体和专业组织,是大学教师在伦理素养提升中真正发挥自身主体性的重要组织保障,“唯有当一个专业社群逐渐形成,并且经过一段相当的共存时间并发展出相当程度的共识后,所谓专业伦理才有逐渐形成的可能”[16]。此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规范伦理只是大学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伦理素质,而大学教师专业伦理的最终形成更需要大学教师在理解与认同规范伦理的基础之上,把其内化为自身品德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在自身教育生活中自觉形成符合道德规范的德性。
(二)大学教师专业伦理之魂:内在品德修养
大学教师专业伦理表征着价值选择和价值实践,大学教师个体内心的意义系统对大学教师自我进行价值选择和履行特定的价值标准起着决定作用。而大学教师个体内心意义的核心就是,大学教师对自我生命伦理内涵的感受,以及对具体的存在与生命整体意义之间关系的自我领悟和体验。同样,作为外在行为规范的规范伦理,也只有通过大学教师在对人生、对自我与外部教育教学日常生活实践之间关系的不断反思、体验,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自我意义世界的个体伦理体系。这种以大学教师个体追求自我完善为根本的个体伦理体系,就是大学教师在遵循和落实规范伦理的基础之上,探索个体自我内在品质、品德和品行,养成以个体的意义体验和人生信仰为核心的自我品德修养过程。在大学教师专于伦理的建设过程中,“不从规范伦理上升到德性伦理的水平,就不能实现道德的真正价值和功能”[17]。
大学教师个体内心伦理意义世界的建构,需要在吸收和借鉴东西方伦理文化的基础之上,结合现今教育教学日常生活实践和大学生个体发展实际来进行。首先,在对大学教师伦理规范有比较成熟的道德认知的基础之上,对伦理责任、道德义务以及应具有的伦理精神产生价值认同,并养成把道德规范自觉地落实于道德实践的行为习惯,能在不断的道德实践过程中自觉地反省自我的道德行为。其次,大学教师对于教育教学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的一般伦理原则,能够在尊重大学生的权利、正义和公正等道德权利的基础之上,自觉地依据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自主地作出道德判断并选择相应的道德行为。最后,大学教师在对伦理精神和价值意义自觉体认的过程中,将道德规范内化为道德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品质,从而形成与时代相符的教师伦理精神,提升大学教师个体生命在现实中存在的境界,进而使每个大学教师个体过一种“善”的生活,使德性成为教师精神整体的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成为教师的第二天性。“并非仿佛是人拥有德性,毋宁说,它表明的是德性拥有人”[18],大学教师德性成为大学教师生命力量的表达,成为大学教师生命潜能的释放。
(三)大学教师专业伦理之本:师生共同成长
我们知道,大学教育的任务并不仅仅在于传授知识、训练技能,更在于养成有德性的人、形成健全人格之人。正如《说文解字》所阐述的“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大学教育根本意义就在于大学教师和大学生之间在围绕知识、情感、价值等教育因素展开日常教学活动的教育交往过程中,建构体现师生生命整体意义的意义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