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初期看,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是将依托粤港两地的高校存在,而从长远的发展来看,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办学实体存在呢?如果作为独立的办学实体存在,其所立足的粤港高校各自的优势又将如何能得到保持?这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地分析和研究。
再次,新区建立受到目前教育审批制度的制约。目前,内地与香港地区的高等教育合作主要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导致内地高校与香港的联合培养项目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例如,因政策所限,中山大学与香港的联合培养项目一直是以两校互认学分的自主形式进行,存在一定的政策灰色空间,项目合法性、持续性等缺乏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地合作的积极性。
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建立,目前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地探讨和研究,在实践与政策层面,我们认为需要突破当前制度的束缚。
内地教育部门应明确2+2联合培养办学模式,保障其可持续发展。高等教育交流合作模式的多样性将有利于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由于“一国两制”的长期政策,粤港在政治和教育体制上的差异性必然长期存在。教育合作试验新区是顺应时势的教育创举,作为目前两地合作办学的有益尝试,在一定时期内将继续发挥其教育试验田的重要作用,其合作形式、项目身份应给予肯定与支持,以利于项目的长期开展。[4]
目前两地合作仍依照2004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没有考虑广东省与港澳毗邻这样特殊的地缘人缘关系,也没有考虑珠江三角洲合作的先行先试,显然不利于粤港教育合作的深入发展。建议广东省政府部门加紧制定专门的粤港合作办学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
合作新区的具体实现需要克服一些具体的困难。比如,学费如何收取、港方教师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学生多次往返两地通行证的办理、港方高校经费如何在内地使用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并需要得到粤港两地政府部门配套政策的支持与协助。
参考文献:
[1]胡春华会见港传媒访问团 为粤港合作创造更好氛围[DB/OL].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xinwen/2014-03/28/content_2648655.htm,2014-03-28.
[2]陈昌贵,陈文汉.CEPA与粤港澳高等教育的制度化合作[J].高等教育研究,2004(1):39-42.
[3]陈昌贵,韦惠惠.粤港澳合作:广东高等教育体制创新的重要选择[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5):64-67,89.
[4]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推进粤港教育合作发展——建立粤港澳更紧密合作框架研究报告之八[J].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2(1):50-53.
(责任编辑 陈志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