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奖学金制度是就学援助的重要形式。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于地方高等教育的津贴制度存在弊端以及地方政府财政经费的入不敷出,一些地方制定了奖学金制度代替了津贴制度。各地对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程序、分配名额及金额、发放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地方奖学金制度运作机制初步形成。奖学金制度的制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生的就学压力,但是奖学金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奖学金政策;高等教育;运作机制
就学援助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高等教育的就学援助形式多样,包括免费、公费、津贴制度、奖学金制度和助学贷金制度。奖学金制度是对品行端正、学业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的一项制度。到30年代中期,安徽、陕西、甘肃、察哈尔、山东、江西、福建、云南、南京等地区都制定了奖学金制度,地方高等教育的奖学金制度运作机制初步形成,本文拟对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地方高等教育的奖学金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
一、奖学金制度的形成
助学制度古已有之,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以免除徭役和免费提供食宿为形式的助学制度。汉朝的助学制度为后代不断地继承和发展,到了清朝,已经形成了给学生银两的“膏火”制度。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国门被打开,西方的教育思潮开始传入并影响了中国的教育制度,也对中国传统的“膏火”制度产生了根本性影响。清末各种新式学堂不仅对学生施行免收学费,而且免费提供住宿、伙食和各种书籍,但是由于政府财政经费入不敷出,经费的短缺成为阻碍新式学堂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障碍,所以教育收费成为政府的共识。1904 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规定所有学堂除师范学堂外必须交纳学费,这标志着教育收费制度的出台以及“膏火”制度的废除。同时《奏定学堂章程》也规定了对优秀学生进行救助,规定大学可每学年对学生当中品行端正、学术优深者给予免收学费的奖励,“其凭每学年终考试之成绩,由大学总监督及分科大学监督定之”,同时规定获得奖励的学生在奖励期间,如果有品行不良、学业懈怠或者“身罹疾病无成业之望者”,取消奖励资格。[1]
1912年,北洋政府成立后,颁布《学校征收学费规程》,规定除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免收学费外,大学每月征收银元三元的学费,高等专门学校每月征收银圆二元至二元五角。[2]学校收费制度的制定最大负面影响就是使大批优秀的学生因为家庭贫寒无法承担学费而失去学习的机会,造成了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教育收费也促进了近代助学制度的兴起,于是各地以津贴制为重要形式的就学援助制度开始兴起。津贴制度就是各省对本省在各地求学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的不同,各地的津贴采用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以1918年北京大学学生的津贴为例,各省的津贴形式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每年金额若干由学生均分,以江苏(共五千元)和江西(共二千元)为代表;二类是每年每生若干,而名额不固定,以吉林(额内学生每年一百元,额外学生每年五十元)、山西(每生每年一百元)、安徽(每生每年一百零八元)、陕西(每年本科生二百元,预科生一百元)、甘肃(每年本科生二百元,预科生一百六十八元)、广西(每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