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制度的施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的求学压力,对一些清寒优秀学生积极求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弊端,在地方教育经费支绌的情况下,反而浪费了教育经费。一些省份将津贴平均发给学生或者将名额分配到各大学,无论学生成绩是否优秀,都能获得津贴,这样起不到激励学生积极学习的效果。“查从前津贴费之用意,固在于资助青年奖进学业,惟其所奖进者,抵问能否升学为准的,至于升学后之成绩,是否优良,实未加以鉴别……津贴旧制,诚不免有怠荒之士,逐队同登,滥竽辛获”。同时“津贴费施行以来,因累年人数超越定额,致经费溢出预算甚巨,若长此不变,不独影响其他教育事业,即津贴费本身,亦难以继续维持”。[4]一些省份因为教育经费紧张出现了拖欠津贴的现象,如1925年清华大学来自九省的学生享受津贴,然而实际上照常领到津贴者只有河南、陕西、山西、江苏四省。[5]安徽省对国内皖籍大学生有津贴名额,每名每年给予一百零八元,1928年4月安徽政务委员会成立后鉴于教育经费支绌以及各原校多已根本变更,而且“学生能在原校肄业者不过三分之一,而其中转学者复迭呈请求移费纠纷实甚”,认为对国内皖籍大学生给予津贴的激励作用成效不大。[6]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青年的学业以及修养得收实效起见,有必要修改津贴制度。 为此,一些省份制定了一种新的就学援助制度——奖学金制度代替津贴制度。
二、奖学金制度的实施
1.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奖学金的对象主要是学业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的学生,所以各省都对学业成绩作了详细规定。陕西省规定“前一学期之学业成绩,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奖学金,申请奖学金者必须将以下各项呈本人所在学校考核证明后转呈省教育厅审查:一、姓名、籍贯、性别、年龄;二、家庭人口职业状况及家庭通信地址;三、学业中心或大学预科之名称、地点及时期;四、入校或入院时期,现在年级、所在科系,及入校或入院后之学年成绩;五、现在学费之负担及年需金额。[7]安徽省教育厅规定皖籍学生且在学校修业满一年且成绩必须在乙等以上可以申请奖学金,申请奖学金者“先向教育厅索取呈报表式逐条填明,连同本人本学年成绩证明书呈送教育厅审核登记”。[8]山东省规定在国立省立或者已立案的私立大学、各专科学校、本科各学系成绩在七十分以上,在各大学研究院或研究所研究成绩优良者可以申请奖学金。[9]青岛市除了要求申请者学业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外,还对学生的操行和体育作了规定,要求操行在甲等、体育在乙等以上者才能申请奖学金。[10]广西省相对其他地区而言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要求比较低,规定学年考试成绩在该校及格标准以上者都可以申请奖学金。[11]
云南省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每年夏季由教育厅临时指定投考之学校及其院系,在省先进行考选,将及格各生送经指定学校复试录取为正式本科生或者研究生者,获得奖学金。如自行考入指定学校院系,想申请奖学金必须填写个人简历一份,近期半身四寸照片两张,呈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书和最近学业成绩表,同时要出具滇籍证明表呈教育厅。凡是经教育厅考送国内大学升学者,在外自由改考学校或变更指定院系,均不补给正额奖学金,但是可以作为自行投考之学生,申请奖学金。[12]
还有一些地区主要针对贫寒家庭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如河北省设立贫寒奖学金,“学业需要在总平均分数八十五分以上,操行及体育分数均在甲等”可以申请奖学金。[13]南京市为了鼓励家境清寒、品学优良的学生升学设立清寒奖学金,规定第一年以中学毕业会考成绩列甲等,第二年在学校平均成绩在八十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奖学金,申请奖学金者必须由家长备具申明书并填写家庭状况调查表二份,连同本市区内之铺保保证书呈送社会局审查合格后转呈市政府核准后给予奖学金。同时规定了凡有以下条件者不得给予奖学金:家庭富裕或已受他处补助者;不能刻苦学习者;必修科或主要功课有一科不及六十分者;社会局审查成绩认为与课程标准不合者或考试不严,分数宽滥者;操行成绩在丙等以下者;在校受过处分者。[14]此外,1932年福建省设立了清寒学生大学奖学金,凡是申请合格后的学生必须要经过考试,考试通过后才能获得奖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