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省的财政状况的不同,地方对奖学金的金额与名额分配也有所不同。1928年安徽省共设奖学金名额一百五十人,每生每年一百一十元,具体各大学设有奖学金名额如下:中央大学、中华大学各三十五名,武汉大学、协和医学各十名,广东大学、北洋大学、交通大学、唐山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燕京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各五名,金陵大学七名,中国公学大学部三名;如果奖学金申请人数多于原定名额,按成绩证明书所列成绩高者先补,成绩相等时以年级高者先补,成绩年级均相等时以登记先后递补。[15]陕西省设立奖学金名额为六十名,每名每学期五十元,奖学金采取以本学期寄上学期为原则,如果申请奖学金人数超过规定名额,“以年级较高者先补,同级者以分数较多者先补”[16]。青岛市奖学金名额为十名,每名每年给予奖学金一百一十元。[17]
浙江省的奖学金名额的制定与其他省份有所不同,该省规定以各学校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十为限,“合格人数不及定额时依合格学生数给与之,超过定额人数时以定额为限,就学业成绩分数较优者给与之”。该省奖学金分为四级,学业成绩在九十五分以上、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或者学业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九十分以上者为一级,金额为三十五元;学业成绩在九十分以上、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或者学业操行体育成绩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为二级,金额为三十元;学业成绩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或者学业操行体育成绩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为一级,金额为二十五元;学业成绩在八十分以上、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四级,金额为二十元。[18]
奖学金的名额及金额也反映了地方对人才结构类型需求偏好。甘肃省“学生能考入国立大学者少,考入私立大学者多,能考入自然学科者少,考入社会科学者多,以致留学事业,收效甚薄”,于是1932年甘肃省设立奖学金名额偏向国立大学与自然学科,国立大学、国立学院及专科学校共计六十六名,私立大学或省立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共计三十名,学自然学科者占名额的五分之三,学社会学科系者占总名额五分之二。该省不仅在奖学金名额上社会学科少于自然学科,而且金额上也少于自然学科,每学期奖学金分为三等,成绩在八十分以上者为一等,自然学科一百六十元,社会学科一百四十元;成绩在七十分以上者为二等,自然学科一百四十元,社会学科一百二十元;成绩在六十分以上者为三等,自然学科一百二十元,社会学科一百元。同时该省还规定凡有研究著作品,经教育厅鉴定为有相当价值者,得给奖学金数目若干或由教育厅审核出版。[19]
不仅甘肃省奖学金名额偏向自然学科和国立大学,其他省份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广西省规定矿工医三科名额为六十名,每生每学年金额为一百八十元;农商理三科一百五十名,金额为一百四十元;教育科、文科、法科、艺术科、体育科分别为二十五名、二十五名、二十五名、十名、五名,金额为一百元。[20]江西则将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个专业,工科占总名额的20%、农科占15%、理科占15%、医科占10%、文哲教育占15%,商法科占10%、艺术科占5%、体育科占5%、家事科占5%。同时规定申请合格人数超过奖学金名额时,大学研究院先于大学、国立大学先于私立大学、大学先于专科学校、学校相等以高年级优于低年级、年级相等以成绩高低定之。[21]1935年2月,安徽省修改了奖学金规则,奖学金名额也偏向理工农医,但是学科其他学生成绩超过理工农医等学生成绩平均分数在三分以上者,仍可先补。[22]云南省规定国内大学研究生每人每月给国币二十元,私立大学每人每月给十五元,国立大学及专科学校每人每月给十五元,私立大学及专科学校每人每月给十元。农、工、医、学院学系获得奖学金学生毕业后必须实习者,经学校证明后可以继续享受一年的奖学金。[23]
一些比较偏远的省份还对奖学金获得者毕业时或者实习期满时,发给回省旅费。云南省对北平、天津等处学校给予回省旅费每人国币一百二十元;南京、上海、武汉等处学校给予每人国币一百元;广州等处学校给予每人八十元;成都等处学校给予每人七十元。[24]
3.其他
各地施行奖学金政策是为了奖励品行端正、成绩优异的学生,所以一些地方对已经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学业不合格和品行不端作了取消奖学金资格的规定。陕西省规定“已领奖学金学生,如前一学期之成绩不及七十五分以上者,不能再领本学期奖学金”,但是本学期成绩在七十五分以上,下学期仍可领奖学金。[25]江西省规定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每年由教育厅审核一次,如果学业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