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区给学生的奖学金不是无偿给予的,获奖者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陕西省、山东省规定获奖学金者有受政府委托调查特种事件之义务;云南省规定获奖学金者毕业后必须回省服务,其不回省者,向其家属或者保证人追缴其所领全部奖学金及其他补助费用。[28]
关于奖学金的发放,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按学年发放,以安徽省、青岛市为代表,安徽省规定奖学金以一学年为单位,“由各校开列过去两学期成绩总平均分数,函送教育厅”,考核合格后,寄给获奖者所在学校[29];第二种是一年分两次发放,像陕西、察哈尔、福建、江西、山东都是如此;最后一种是一年分四次发放,云南省属于这一类。
三、各地奖学金制度评析
1.各地高等教育的奖学金制度运作机制已初步形成
由于津贴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一些省份制定奖学金制度代替津贴制度。1928年制定了《安徽国内大学肄业生奖学金规程》,1931年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奖学金暂行》。1931年国民政府通过《教育部关于中等以上学校设置奖学金案》促进了奖学金政策在各地的发展,1932年察哈尔省制定了《察哈尔省国内大学肄业生奖学金规则》,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敎育厅清寒学生大学奖学金委员会简章》,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国内留学生奖学金暂行规程》,1933年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省外大学及专科学校赣籍学生奖学金规程》,1934年广西省制定了《广西省外留学生奖学金暂行规程》,1935年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核给国内专科以上学校鲁籍学生奖学金章程》等。此外一些县也制定了奖学金政策,1929年安徽宣城县制定《宣城县教育局拟订奖学金办法》,1933年广西邕宁县制定了《广西邕宁县政府函送该县留学生奖学金暂行规程》,1934年陕西固县制定《陕西城固县省内外中等以上学校肄业生奖学金单行规程》。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地方高等教育奖学金制度运作机制已初步形成。
2.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的求学压力
上世纪30年代,我国的大学主要分为国立大学、私立大学、教会大学这三类,像清华、北大、交通大学等这样的公立大学由于有国家的教育专款支持,学费是最便宜的(北京大学学费每年银圆20圆, 交通大学学费为每学期20银圆,每年40银圆 )。但是国立大学相对于私立大学、教会大学是最难考取的。教会大学每年大概在160银元左右,私立大学每年在45—120银圆之间。而当时普通工人的月工资通常为16—33银圆之间,平均约为22银圆。这就意味着国立大学的学费相当于一个工人一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教会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年工资的三分之二。[30]这样的学费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负担不了的,而奖学金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的求学压力。
3.教育经费短缺,奖学金制度缺乏动力支持
民国社会处在一个动荡的时期,虽然政府对教育比较重视,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章程对学校的教育、助学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教育经费的短缺仍然是制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瓶颈,1929年、1930年、1931年、1932年、1933年教育经费在总预算中的比例分别为2.3%、1.46%、30.77%、3.2%。[31]甘肃省1932年、1933年、1934年的教育经费分别只有1249687元、1275487元、1275487元,而国内大学甘肃籍学生奖学金1932年合计15695元、1933年为15695元、1934年为18695元[32],奖学金总额在教育经费的比例分别只有1.256%、1.23%、1.466%。教育经费的短缺是困扰与制约各地奖学金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4.奖学金制度本身存在局限
教育要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打破独占,自民国实行新教育以来,资本主义的教育制度使“教育商品化”、“教育贵族化”,一些学生因贫困而失学,“许多有为的青年,都做了金钱压力大的牺牲者”[33]。由于学生求学费用过大,对当时的普通家庭来说是个天文数字,家长无力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这就严重阻碍了教育的发展。为了能让普通家庭的子女上学,三十年代各地在教育经费支绌的情况下,对受教育的学生施行了奖学金制度,但是各地的奖学金制度是以学业成绩作为标准,一些家境中等和富裕的学生获得了奖学金,一些家境清寒的学生,反而没有获得补助。一些学生为了获得奖学金,“在书本上加倍用功,其他如体育和军操,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