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分析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支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本文首先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试图从法律视角和属性视角来探讨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支持的理论依据,从公平视角来探讨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支持的实践依据;其次,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以及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等角度,分析政府财政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可行性。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支持
政府是否应当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财政支持,目前有部分学者认为鉴于中国经济还处于发展之中,仅就公立高校而言,政府的财政预算占高校教育经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少了,如果要求政府给予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支持则已经超过了政府的财政能力。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正是由于国家财政对于高等教育支持的不足,才鼓励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来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民办高校对于缓解高等教育财政紧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要求政府为民办高等教育提供财政支持,只会加剧政府的财政困难。
国外发展私立高等教育的成功经验之一是对其进行财政支持。而我国现阶段,民办高等学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依赖于学费,其它渠道的经费来源也已逐步成熟且趋于稳定,在捐赠尚不能成为民办高校主要经费来源的情况下,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来解决民办高校财政短缺问题,已成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文将着力分析政府财政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一)理论依据
与政府财政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相关的理论有许多,例如人力资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自由市场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等,这些理论分别从宏观或微观的不同层面为政府财政资助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角。本文仅从经济学视角的公共产品和外部性理论对此问题进行审视。
1.法律视角:基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法律依循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也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三条也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