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的程序
201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实施课程改革之后,加强了对课程的管理和要求,所有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州在统一的课程标准下开展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育。依据澳大利亚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澳大利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与学位、文凭或证书挂钩;学习并完成不同类型的课程则授予不同的学位、文凭或证书。总体上,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依据该项权力的相关规定,通过自主设置或撤销研究生教育课程达到设置或撤销学位类别的目的;而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则以7年为1个周期向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交申请,之后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由审核结果决定课程与学位的增设或撤销。在澳大利亚,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时主要依据《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 (TertiaryEducationQualityandStandardsAgencyAct2011:TEQSA)所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申请、审核和评估等。
高等教育机构可以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而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则需向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交申请,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审核。尽管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需要与行业协会进行相关的沟通与交流;但总体而言,对于不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申请批准型和申请附加强制条件型,这两种类型体现了澳大利亚专业学位设置与调整的基本过程与程序。
依据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培养目录显示的结果,截至2016年6月澳大利亚共有高等教育培养单位169个,其中具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培养机构(HigherEducationProvider)8所,大学(AustralianUniversity)40所,专业大学(AustralianUniversityofSpecialization)1所,海外大学(OverseasUniversity)2所,共计51所;其余的118个高等教育培养机构(HigherEducationProvider)均不具备“自我认证权”,需要接受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的课程认证。
《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中详细地阐述与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相关的“自我认证权、自我认证标准、课程认证与更新、审核认证程序以及审核认证原则”等内容,以下逐一展开论述。
自我认证权(Self-accreditingauthority):是一项具有重大责任的权力(Self-accreditingauthorityisasignificantresponsibility),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依据该项权力的相关规定,通过自主设置或撤销研究生教育课程达到设置或撤销学位类别的目的。那些对全部或者某些课程具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需要肩负的责任包括:(1)满足门槛标准(therequirementsoftheThresholdStandards)的要求(特别是满足高等教育机构课程认证和资格标准的要求)。(2)判断课程是否满足发展、审批、交付和中止的要求。行使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还负责确保其所有高等教育事务满足所有的高等教育门槛标准的要求。《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TertiaryEducationQualityandStandardsAgencyAct2011:TEQSA)第41条规定:注册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申请一个或多个课程学习的自我授权。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将评估这些事项以保障所有事项达到高等教育门槛标准,特别是达到自我认证的权威标准。
自我认证标准(Criteriaforauthorizingself-accreditingauthority):满足《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TertiaryEducationQualityandStandardsAgencyAct2011:TEQSA)第41条规定的澳大利亚大学(AustraliaUniversity)可自我认证所有课程并授予相应学位;澳大利亚大学院(AustralianUniversityCollege)满足《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41条规定的自动享有对所有课程的自我认证权;澳大利亚专业大学(AustralianUniversityofSpecialization)可对一个或两个广泛领域的全部课程进行自我授权;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海外大学或海外专业大学(Highereducationprovider,overseasuniversityoroverseasuniversityofspecialization)在达到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标准(HigherEducationStandardsFramework)后可由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授权其享有对一个/多个高等教育学位教育水平或一个/多个广泛的研究领域或学科领域的自我认证权。
课程认证与更新(Courseaccreditationandrenewal):未取得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相关高等教育课程时需满足《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的要求。有效认证期限为七年,有效认证期满前,高等教育机构可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

